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台灣人必需依據聯合國憲章才能加入聯合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封殺ROC的理由是聯合國大會之〝第2758號決議〞和聯合國憲章的第4條,將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需依據聯合國的組織規定來否定台灣的入會,而台灣人也必需依聯合國的組織規矩才能加入聯合國。

由於台灣人不會再以ROC之名要求加入聯合國以免砥觸了〝第2758號決議〞中不能製造兩個中國的原則,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無法再使用〝第2758號決議〞作為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裏面所能依賴的也只有聯合國其他的規定罷了。

在於1999年9月15日的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中,中國代表「秦華孫」說:「聯合國憲章第4條有明言聯合國會員席位對主權國家開放,作為中國的一個省,台灣沒有資格參加聯合國的工作或活動或其特殊的機構…」。(***難怪中華人民共和國偷偷地在聯合國統計局的文件裏面把台灣登記為「中國的台灣省」。)

以下列出聯合國憲章第4條的英文和中文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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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4

1.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is  open  to  all  other  peace-loving  states  which  accept  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present  Charter  and,  in  the  judg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are  able  and  willing  to  carry  out  these  obligations.

2.  The  admission  of  any  such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will  be  effected  by  a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up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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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席位對所有其他愛好和平的州(State)開放,這些州必需接受現有憲章所規定的義務,並且是聯合國認定為有能力而且有意願執行以上義務的州才行。

允許這樣的州加入聯合國必需先由安全理事會推薦再由聯合國大會的決定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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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總務委員會中所說的「聯合國憲章第4條有明言聯合國會員席位對主權國家開放(見第6章第54頁第2段第1行),其所說的「主權國家」之英文措詞是〝sovereign  States〞很明顯地,秦華孫不尊重聯合國憲章,公然在聯合國裏面篡改聯合國憲章第4條,將〝States〞改為〝sovereign  States〞還說那是憲章明文記載。

依據牛津大辭典對州(States)的定義是:

 在一個政府管轄之下的有組織的社會。

原文是An  organize  community  under  one  government.

台灣目前是在一個政府管轄之下的有組織的社會,所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的第1項,只要台灣被認定為愛好和平,則台灣便是個愛好和平的州,聯合國的席位便應該為有能力而且有意願執行現有憲章所規定之義務的台灣而開放。

但是依據此第4條的第2項,安全理事會會推薦台灣嗎?有哪一個安全理事國不貪求中國的市場商業利潤而願意在安全理事會為台灣發言?經過安全理事會的推薦後還必須在聯合國大會裏面表決。

所以,只依賴憲章的第4條是不夠的。

根據陳隆志先生在其英文著作「Taiwan,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台灣、中國、和聯合國)」所記載的,陳隆志先生認為:「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項,〝中國〞能以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身份投下反對票以阻止台灣獲得席位,在面對中國可能投反對票的情況下,台灣要成為會員國的工作絕對不會徒勞無益,要申請成為一個新的會員國(***可見陳隆志主張台灣不要以「被驅逐的蔣介石的代表們」自居,以ROC要求〝回到〞聯合國,而是要首度加入聯合國成為一個新的會員國。),台灣將證明其基本國格是個有主權的獨立的州,並且為台灣人民的人權和基本尊嚴強調地辯護,此將有助於動員所有島內和海外的台灣人的努力和資源,朝向發展台灣的國際安全地位並且朝向在國際上扮演一個更偉大的角色,…。」

但是作者認中國很不可能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項來在安全理事會裏面投反對票,其理由如下:

聯合國憲章第27條之英文和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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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27

1.  Each  member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have  one  vote.

2.  Decis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n  procedural  matters  shall  be  made  by  an  affirmative  vote  of  nine  members.

3.  Decis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n  all other  matters  shall  be  made  by  an  affirmative  vote  of  nine  members  including  the  concurring  votes  of  the  permanent  members;  provided  that,  in  decisions  under  Chapter  VI,  and  under  paragraph  3  of  Article  52,  a  party  to  a  dispute  shall  abstain  from  v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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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每一個會員國皆有一票。

安全理事會在程序事項的決定需要9張贊成票。

安全理事會在所有其他事項的決定需要9張贊成票,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國的票,但是有關於聯合國憲章之第6章和憲章第52條第3項的決定,處於爭論中的當事者應該自動放棄投票權。

由於聯合國憲章第6章的名稱是〝爭端之和平解決〞(Pacific  Settlement  of  Disputes),所以只要能夠證明「台灣加入聯合國」是憲章第6章或憲章第52條第3項所應處理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在安全理事會中投下反對票的。

所以,要讓台灣被安全理事會推薦給聯合國大會表決的第一個關卡是要得到安全理事會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和另外5張非常任理事國的贊成票,加起來是9票才能通過被推薦,但英、法、蘇三國會投贊成票嗎?已知英國和法國和蘇聯在2001年的總務委員會中並未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所以如果台灣人以〝Taiwan〞為席名要求加入聯合國,這三個常任理事國不一定會投反對票的,當中國越來愈強的時候,許多台灣人便對於「台灣加入聯合國」越來愈沒信心,但這是錯誤的推理,因為,當中國越來愈強而且越有侵略性的時候,世界各國包括英、法、美、蘇等強國,愈不願意看到台灣淪入中國的手中,讓中國從一個陸權國家變成一個海權國家,這有違其他世界強國的國家利益,台灣人加入聯合國之後或之前,必須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白台灣不會聯合其他外國勢力攻打中國,換句話說,將來台灣加入聯合國之後,若想和平的過好日子,便得學習瑞士成為一個真正的中立國,但優良的報復性武器絕對是必要的。

以下列出英國、法國、蘇聯三個國家這些年來在總務委員會的發言記錄:

英國:

1999年,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領土。

2000年,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領土,而且歡迎「台灣民主的事實」。

2001年,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領土,還說希望台灣海峽的兩邊和平解決雙方歧異。

法國:

1999年,尊重〝第2758號決議〞,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2000年,尊重〝第2758號決議〞,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2001年,尊重〝第2758號決議〞,反對兩個中國所以反對ROC,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還說要促進兩個不同的雙邊之有特效的對話。

蘇聯:

1997年,支持中國領土完整(意即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並支持〝第2758號決議〞。

1998年,支持中國領土完整(意即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1999年,支持〝第2758號決議〞,明言〝第2758號決議〞可以解決「中國問題」(***不是解決台灣問題),反對ROC,並〝不〞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2000年,支持〝第2758號決議〞,反對ROC,而且反對台灣加入聯合國。

2001年,支持〝第2758號決議〞,支持中國的主權(此並不像在1998年說要支持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以可視為不明言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至於美國雖然在2001年的辯論中缺席,但它在2000年和1999年皆不明言台灣是中國領土。美國一貫的政策就是承認一國中國但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依據上海公報美方採用的措詞是「認知」而非「承認」)

可見,要讓安全理事會推薦台灣加入聯合國並非不可能的事,只要翻出在安全理事會中於1950年8月24日的案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告美國侵佔其領土──台灣),以及1950年9月20日在聯合國大會的案子(A/1373,美國提案要求聯合國討論台灣的法律地位),便可以證明「台灣海峽的問題」是屬於聯合國憲章第6章的事項,這將可成功地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需在安全理事會中〝被迫〞自動放棄投票權,至於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裏面的英、法、美、蘇4國,只要有棄權票皆可以視為台灣勝利的開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6章第34條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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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34

The  Security  Council  may  investigate  any  dispute,  or  any  situation  which  might  lead  to  international  friction  or  give  rise  to  a  dispute,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tinuance  of  the  dispute  or  situation  is  likely  to  endanger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安全理事會可以調查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升起爭端的情勢或爭執,以判斷該持續的情勢或爭執會不會危害國際和平安全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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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5條第1項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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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35

1.  Any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may  bring  any  dispute,  or  any  situation  of  the  natur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34,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ro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聯合國的任何會員國可以將憲章中第34條所提的情勢或爭執,提案要求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大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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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佈署更多瞄準台灣的飛彈或再發射任何一枚跨越台灣海峽的飛彈,台灣便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友邦會員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35條第1項將台灣的法律地位或台灣的代表權在聯合國裏面作暖身運動,或者今年便可以要求友邦依據第35條憲章的第1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瞄準台灣的各類飛彈佈署數量之事實提交聯合國提案,要求安全理事會調查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升起爭端的情勢或爭執,以判斷該持續的情勢或爭執會不會危害國際和平安全的維持。等到安全理事會推薦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時候,此推薦案依據憲章第27條第3項,中國必須棄權。

由於在聯合國裏面已經有許多會員國附和中國硬是咬定台灣是中國的領土,而且有更多的國家〝誤以為〞台灣真的是中國的領土;所以對憲章第6章中有關〝爭端的和平解決〞之〝台灣海峽安全〞問題與〝讓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兩個事項不宜合併一次處理。

作者主張先將〝台灣的法定地位〞成功地在聯合國大會中討論,這討論雖然很長,但因為有聯合國的介入,台海安全和台灣人的勇氣可以那一段間中得到加強。而且堅守程序上簡明可以避免中國代表或其友邦在辯論中東拉西扯的糾纏。

由於為了避免執政者的疑慮或其他因素,此項〝台灣的法定地位〞在聯合國的爭辯如果經過良好的限制是不會引發台灣島內的爭端,只要將〝台灣的法定地位〞在聯合國裏面縮小在〝台灣是不是該還給中國〞便可以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詞窮,在台灣是人人擁有言論自由,而且陳水扁的政府也不聲明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裏面若表決出〝台灣法律地位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決議,也無損於陳水扁政府的存在。

台灣人必需團結,如果能夠在聯合國證明「台灣法律地位不屬中國」,則這樣的國際結論絕對會大受島內各種獨派以及陳水扁政府的歡迎,如果能將「被中國併吞」的惡夢驅離,由誰來代表台灣人在聯合國替台灣人講話不是都一樣嗎?只要是有利於證明台灣法律地位不屬中國的聯合國憲章都不應該在尚未討論之前便被排斥,基於這個理由,作者提出聯合國憲章的第77條之全文和第76條b項:

1.  聯合國憲章第77條原文和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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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77

1.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apply  to  such  territories  in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as  may  be  placed  thereunder  by  means  of  trusteeship  agreements:

  1. territories  now  held  under  mandate;
  2. territories  which  may  be  detached  from  enemy  states  as  a  result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and
  3. territories  voluntarily  placed  under  the  system  by  states  responsible  for  their  administration.

2.  It  will  be  a  matter  for  subsequent  agreement  as  to  which  territories  in  the  foregoing  categories  will  be  brought  under  the  trusteeship  system  and  upon  what  terms.

1. 下列各類的領土要遵守託管協議的方法實施託管制度:

  1. 已經被委任統治的領土。(此指被同盟國委任)
  2. 在第2次世界大戰後被盟國同意從敵方國家們(指軸心國的德國、日本、意大利)分離出來的領土。
  3. 自願被某些有責任管理的國家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管理的領土。

2. 要設定隨後的協定以決定上述各類何種領土列入託管制度和條件。

由於台灣並非是被同盟國委任統治的領土,所以台灣不屬a類。

由於台灣是在第2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被盟國限制其領土範圍而從日本(盟國的敵方國家)分離出來的領土,所以台灣這塊領土合乎b類。

由於台灣並非自願被任何有責任管理的國家依照聯合國的託管制度管理的領土,所以台灣不屬c類。

從上述分類看來,台灣這塊被盟國同意從敵方國家們分離出來的領土完全合乎聯合國憲章第77條1~b項,是應該遵照託管協議的方法實施託管制度的領土;換句話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1~b項,台灣應該被聯合國託管,而不是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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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76條b項的原文和翻譯:

Article  76

The  basic  objectives  of  the  trusteeship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laid  down  in  Article  1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be:

b.  to  promot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dvanceme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urst  territories,  and  their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towards  self-govermment  or  independenc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and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and  as  may  b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each  trusteeship  agreement;

依據憲章第1條所提的聯合國宗旨,託管制度的基本目標是:

b. 增進被託管之領土上的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的進展,並且依照各個託管協定以合於當地特殊民情讓當地人民自由表達其意願來朝向「當地人自己的政府」或「獨立」的方向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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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第1項b目和聯合國憲章第76條1~b項的明文記載,台灣應被聯合國託管,而且託管的目的是讓台灣人建立「台灣人自己的政府」或是讓台灣人「獨立」。這也是為什麼李登輝說「國民黨是外來政權」,卻不說國民黨是「台灣人自己的政府」,國民黨近些年來一直喊「本土化」,其實是為了轉變「外來政權」的原質,企圖將之化為台灣人「自己的政府」(Self-government)。

聯合國憲章之第76和77條是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器,因為美國曾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聲明:「台灣是盟國在太平洋區戰勝日本所取得的領土…」,如果拿來在聯合國裏面好好地運用,相信陳水扁的政府可以擺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排斥而成功地加入聯合國。

或許有人會問,根據聯合國第76條和第77條憲章有用嗎?可以說服外國人嗎?可以的!去年International  Artist  繪畫專業刊物(此刊物是以英語發行,發行區域是整個歐洲、聯合王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是發行區域最廣的一份純美術刊物),此刊物的總編輯Vincent  Miller從美國某位藝評家得識在下的油畫作品,便邀請素不相識的在下為其刊物寫一篇論文,以教導全世界的讀者學習在下的技法,依該刊物的一貫作風,是同時刊出論文作者的「國家名稱」和「國家地圖」,在下告知總編輯Vincent  Miller,依據聯合國憲章的第76和77條,台灣應該交由聯合國託管並獨立,於是總編輯Vincent  Miller在刊出論文的同時,從善如流,把我們的國家名號列為TAIWAN(而非R.O.C.),同時也列出了台灣的地圖(2002年5月版期刊),恰巧在同一期的刊物中也出現了7位中國畫家的作品,他們的國名跟地圖,被列為CHINA,可見,此刊物的政治立場是「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藉著政治勢力讓這7位畫家上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看到台灣被列出來,氣極敗壞地在2002年6月版期刊又推出了一位出生於香港的畫家,結果該畫家的國名被列為CHINA。這是外交部不可能辦得到的事,居然被一位民間畫家來完成,在下所依據的,絕對不是外交部的金錢外交,也不是藉著政治勢力,只是很單純地依據聯合國憲章就辦到了,或許在下的繪畫造詣有可觀之處,但,依據聯合國憲章才是讓國際上承認「一邊一國」的原因。

在本章除了提出前輩們和自己的看法之外,要特地向讀者說明陳隆志先生的事蹟,台灣人最早在聯合國賣力為台灣爭地位的就是他了,

台灣人必需團結,在下於此再呼籲,獨派的各派流們心平氣和地推出一個代表來向聯合國說明台灣為何不是中國的一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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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上一章:第十二章

目 錄

※第一篇(陳立德 作)

第一章:在聯合國裏面並沒有代表台灣的席位

第二章:誰要〝代表〞台灣加入聯合國

第三章:1996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四章:1997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五章:1998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六章:1999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七章:2000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八章:2001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九章:主張讓ROC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人是多麼不智

第十章:台灣人要尊重〝第2758號決議〞

第十一章:根據第2758號決議,台灣人不可以承認「台灣是ROC的領土」

第十二章:台灣人必需在聯合國裏面駁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第十三章:台灣人必需依據聯合國憲章才能加入聯合國

第十四章:要以何席名加入聯合國

第十五章:要讓哪一個〝單位〞代表台灣人加入聯合國

  • 第二篇(吳青木 作)

第十六章:2002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十七章:國家必須效忠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