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誰要〝代表〞台灣加入聯合國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席位並不被承認可以代表台灣,而且在聯合國裏面並沒有以〝台灣〞為席名的席位,那麼……
有沒有另外一個〝單位〞企圖創造一些新名詞在聯合國裏面獲得一個〝新〞的席位,來〝代表〞台灣?
有!
1996年9月18日上午,
有一個〝單位〞委託其友人以聯合國會員國的身份提案,要求在聯合國大會議程中討論以「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台灣,ROC)為席名加入聯合國。
結果:
在當天上午,就被否決。
被誰否決?
並非所有的提案皆可以列入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每年9月的第3個星期二所召開的議程討論,通常先由聯合國大會裏面的總務委員(General Committee)審察核定要不要將會員國所提出來的案子呈交聯合國大會的正式議程中討論。
總務委員會經過一個上午的辯論之後便裁決:
「台灣,ROC」一案,不列入聯合國大會第51屆議程(1996年期會)。」
換句話說,
以「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台灣,ROC)」為席名來申請加入聯合國的要求,不能成為聯合國大會中的議題,連被〝討論〞的資格都沒有。好像一個想要參加比賽的球隊卻無法通過報名的那一關。
到底問題出在那裏?
已知總務委員會不接受「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台灣,ROC)」。
但委員會是不接受〝Taiwan〞(台灣)呢?
還是委員會不接受〝Republic of China〞(ROC)?
或者委員會不接受〝台灣〞也不接受〝ROC〞?
真正被否決的原因:
英文席名不恰當。
該〝單位〞在1971年之前曾經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其英文席名是〝Republic of China〞。
該單位在〝Republic of China〞之前加了一個〝Taiwan〞和一個逗點,便創造了一個新名詞「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就是因為這個新名詞中含有一個〝China〞的字眼違反了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表決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中的第2段和第3段的內容。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之全文如下:
聯合國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為了聯合國必需服務其憲章以及為了保護聯合國的憲章,有必要考慮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
聯合國大會承認,在聯合國裏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聯合國的〝代表們〞才是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中5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條第2項,會員國駐聯合國大會的代表不可以超過5個人,所以文中稱之為〝代表們〞。)
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權利,並且承認唯有其政府的代表們才是在聯合國裏面的合法中國代表,並且立刻毫不猶豫地將〝蔣介石的代表們〞從〝聯合國或和聯合國有關的一切機構中非法佔有的位置〞驅逐出去。
〝第2758號決議〞之英文全文如下: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at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如果總務委員會同意討論〝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台灣,ROC)〞這個新名詞的話,聯合國大會便會出現2個〝China〞,這必然違反了〝第2758號決議〞。
可見,如果想要加入聯合國成為新的會員國的話,申請入會的英文席名中不可以出現〝China〞的字眼。
所以,
聯合國不接受〝Republic of China〞。
聯合國並不排斥〝Taiwan〞(台灣)
因為〝第2758號決議〞的第3段只提到
驅逐蔣介石的代表們,
〝完全〞沒有提到排斥台灣入會,
所以,
如果該〝單位〞所提出入會的新席名是〝Taiwan(台灣)〞的話,總務委員會無法採用〝第2758號決議〞為理由否決。
如果該〝單位〞真心想〝代表〞台灣獲得一個新的席位的話,以〝Taiwan〞為申請名或許可以提高勝算。
請問台灣人:
如果你們有機會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的話,
你們難道會固執地堅持一個〝困難度〞很高的方法嗎?
你們是不是會採取一個較有彈性且容易過關的席名?
但是……
該〝單位〞並不願意這麼作,
該〝單位〞只是想利用〝台灣〞這個名義回到聯合國。
台灣人並不反對該〝單位〞在聯合國〝代表〞他們。
台灣人每年付了很多錢給該〝單位〞,
「台灣人能不能在聯合國發出聲音」這件事情,對於該〝單位〞而言,並不比一個英文名詞ROC來的重要!
因為……
該〝單位〞在1996年至2001年皆堅持席名中一定要有個〝Republic of China〞。
以下是該〝單位〞在1997年和1998年的作法:
乾脆挑戰〝第2758號決議〞,企圖否定〝第2758號決議〞。
把1996年的席名「台灣,ROC」前後對調,再創造一個新名詞,(在台灣的ROC)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並以此名要聯合國重新審察〝第2758號決議〞。
這個〝單位〞似乎是以〝被第2758號決議所驅逐的蔣介石代表們〞自居,要重新回到聯合國的席位?
結果……
1997年9月17日提案,當天下午就被否決。
1998年9月11日提案,當天下午也被否決。
在失敗了兩年之後……
該〝單位〞決定不再挑戰〝第2758號決議〞了,
但仍然採用相同的席名〝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在台灣的ROC)〞。
從1999年2001年皆以此名要求回到聯合國。
結果:
1999年9月15日提案,當天下午就被否決了。
2000年9月7日提案,依然當天下午就被否決了。
2001年9月14日提案,在當天晚上就被否決。
否決的原因:英文席名中不可以〝China〞的字眼。
從1996年至2001年,在6次的提案辯論中被否決的主要原因都是為英文席名中有一個〝China〞的字眼,每一年都敗於〝第2758號決議〞裏的「不可以2個〝China〞」的〝聯合國內部共識〞。
在以下的章節裏,有從1996年至2001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裏面相關的辯論過程報導,從這些詳細的報導中,可以清楚地了解該〝單位〞要獲得席位的方法非常拙劣,也可以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它的友邦們如何依據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所通過的決議來否決該〝單位〞所要求的舊席位。事實上,該〝單位〞從1993年至2001年,連續失敗了9次,但本書只列出1996年至2001年的經過。

序
第一章 在聯合國裏面並沒有代表台灣的席位
第二章 誰要〝代表〞台灣加入聯合國
第三章 1996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四章 1997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五章 1998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六章 1999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七章 2000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八章 2001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九章 主張讓ROC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人是多麼不智
第十章 根據第2758號決議,台灣人不可以承認「台灣是ROC的領土」
第十一章 台灣人必需在聯合國裏面駁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第十二章 台灣人必需依據聯合國憲章才能加入聯合國
第十三章 要以何席名加入聯合國
第十四章 要讓哪一個〝單位〞代表台灣人加入聯合國
第十五章 2002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十六章 第二篇章 2002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的辯論過程報導
第十七章 國家必須效忠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