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台灣人必需在聯合國裏面駁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聯合國大會的代表從2000年開始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中提到「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其在2001年又提了一次,中國代表在聯合國主張依據這兩個宣言中的條款,台灣應該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台灣人有必要在聯合國裏面或某些國際場合與中國代表公開辯論這兩個宣言的合法性,以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以之為併吞台灣的藉口」。
開於開羅宣言的事實如下:
1943年11月26日15點30分。
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中國委員長蔣介石及一些幕僚們聚會開羅談條件…
條件並未談攏,三方意見不合,三個元首並沒有任何一個人簽字表意…,這個宣言並非正式的條約(外國人稱Treaty)。
蔣介石回到中國便向中國人吹噓其外交成績,說三國元首同意把台灣在戰後歸還中華民國。
邱吉爾首相曾經在下議院回答工黨議員索連生的質詢時否定開羅宣言,因為工黨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4國元首邱吉爾、羅斯福、蔣介石、史達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共產黨的中國,原來英國議員誤以為蘇聯的史達林也參加了開羅會議甚至還簽了名,這真是個大烏籠,連英國議員都被共產黨所騙,這個英國國會的糗事還刊上了美國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1955年2月1日記者Drew Middleton的報導。
美國政府在1950年8月24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表示「台灣的實際地位是同盟國軍隊在太平洋區作戰勝利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其法律地位在未獲得國際上的決定之前,是不能確定的」。而且美國政府特地挑選在「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的英文原名是〝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其正確的翻譯為「同盟國和日本所簽署的和平條約」,此條約是世界各國的代表聚集於舊金山共同簽字的正式條約,條約中規定日本必須遵守的事項,由於此條約並不主張台灣要還給中國,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且其法律效力遠勝過沒有人簽字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所以蔣介石的狗腿子故意將「同盟國對日本之和平條約」翻譯為「舊金山和約」,企圖讓台灣人看不出來此條約的實質重要性,不是在於〝簽約地點──舊金山〞,而是在於〝戰敗國日本和同盟國內的許多國家共同簽署用以決定台灣前途的正式條約〞,由此看來蔣介石和江澤民的策士們皆一樣擅長於製造文字陷阱;本人建議不要跟隨中國人說「舊金山和約」,而該稱之為「同盟國對日本之和平條約」)。生效那一天(1971年4月28日)聲明「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之中,台灣澎湖是中國的一部份,此種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199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用7個國家的語言向全世界發表「一中白皮書」,此白皮書的英文版對開羅宣言的描述是:「The Cairo Declaration issued by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on 1 December 1943 stated…」,其意為:「中國和美國和英國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佈的開羅宣言說…」,但此白皮書的中文版對開羅宣言的描述卻說:「根據三國元首簽署的開羅宣言,台灣必需歸還中國」。
英文版:中國、美國、英國所〝發佈〞的開羅宣言…
中文版:三國〝元首簽署〞的開羅宣言…。(***事實上沒有任何元首簽署開羅宣言)
從以上的兩個版本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犯了四個錯誤:
不敢欺騙洋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夠強大。
欺騙中國境內廣大的中國人民,證明中國共產黨是愚民政策的專制政權。
只敢欺騙台灣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欺善怕惡。
誤以為台灣人不懂英文。
事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現中文版的不妥時,於是在2000年的「一中白皮書」將之改為:
1993年中文版:三國〝元首簽署〞的開羅宣言…
2000年中文版:三國元首〝共同宣示〞的開羅宣言…
從2000年的中文版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僚又多犯了一個錯誤:〝說謊成性〞,真是共產狗改不了吃屎。
關於波茨坦宣言的事實如下: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
波茨坦宣言的第8條提到開羅宣言的正確翻譯如下:
「將實施開羅宣言中的協議來把日本的國土限制在僅及於本州、北海道、四國、九州和盟國同意的其他小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把波茨坦宣言的第8條整個句子扔掉後大半截,斷章取義地採用前7個字「將實施開羅宣言」,並把這7個字拿來曲解為將台灣歸還中國。
但是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日本在1998年10月27日對外宣佈:
根據波茨坦宣言,日本只放棄台灣,並無權利決定台灣的歸屬。(***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目的只是限制日本國土的範圍,日本只有接受的義務,日本不可以有將其被盟國分離的領土轉送給任何其他國家的權利。)
換句話說,根據波茨坦宣言,日本只能被盟國限制領土,沒有權利把台灣還給任何一個國家。
從以上的描述,可以將兩個宣言簡述為:
發佈開羅宣言的三個國家中,有兩個國家(英國和美國)否認其效力,而且沒有任何元首簽名。
接受波茨坦宣言向盟國投降而放棄台灣的日本聲明: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還給中國的權利。
台灣人可以考慮選擇另外一個可靠的〝單位〞,一個不會出賣台灣人利益的〝單位〞,或自行組成一個團體,向聯合國說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並不能成為決定台灣法定地位的依據。
必需先在聯合國表明台灣並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人要加入聯合國的機會才會光明。
至於台灣人要選擇什麼〝單位〞代表台灣人向聯合國抗議其在統計局的文件裏面把台灣登記為「中國的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並且在聯合國裏面抗議中國曲解、捏造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這樣的〝單位〞並不難找,
由於戰略上的考量,
或許是李登輝所創的台聯。
或許游錫先生是不錯的人選但此事需要大家的共識。
或許是美國的眾議院,…。
………。
………。
但絕對不可以是〝掩蓋〞〝連續失敗九年〞的中華民國行政院外交部!
作者的心中並沒有自認最好的答案,但本書最大的目的便在於此:
想要挽救台灣免於被中國併吞的法律學者派流不一,但這些專家們可否為此加入聯合國的問題來一場公開的討論?
一個好的結論可以讓台灣人真正團結起來。

※第一篇(陳立德 作)
第十一章:根據第2758號決議,台灣人不可以承認「台灣是ROC的領土」
- 第二篇(吳青木 作)